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8-25 13:28:19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家海洋局  |  责任编辑: 杨霄霄
关键词: 风暴潮 海浪 海啸 海冰灾害 应急预案

 4.3.8 灾害应对情况公开

 

    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如下工作:

 

    (1)国家海洋局网站开通专题网页报道应急响应工作。

 

    (2)中国海洋报进行采访报道。

 

    (3)各级预报机构联系新闻媒体,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公开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情况。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启动

 

    局减灾司组织预报中心、减灾中心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局减灾司领导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4.4.2 组织管理

 

    国家海洋局及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同时安排人员每日参加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4.4.3 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各观测机构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观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

 

    (2)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3)具备条件的海洋站(岸基测点)立即开展人工补测,时段为每日8时至17时,并录入观测报文自动报送,尽量避免数据缺测。

 

    4.4.4 应急加密观测

 

    海浪灾害影响期间,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工作。海浪自动观测点全天24小时加密观测;海浪人工观测点每日8时至17时加密观测。加密观测指令由分局统一下达。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北海分局组织相关中心站和海洋站每周开展2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并在观测结束当天将观测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4.4.5 数据传输与分发

 

    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中心站、海洋站各级数据传输节点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监控工作,每日8时至20时期间,每3小时人工监控1次,发现数据传输故障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并设法恢复。如数据传输线路故障,故障线路的发送节点应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将风、浪、潮主要观测要素的整点数据发送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每3小时发送1次。恢复传输后,立即完成数据补传。

 

    卫星中心每日向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灾害影响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监测中心按照年度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方案要求,每日将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观测资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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