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5-08-25 13:28:19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家海洋局  |  责任编辑: 杨霄霄
关键词: 风暴潮 海浪 海啸 海冰灾害 应急预案

  4.6 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

 

    海洋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预报中心发布的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由局司以上(含司级)领导签发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通知。

 

    4.7灾害调查评估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局减灾司统一组织,减灾中心具体牵头,预报中心、相关分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开展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其他应急响应级别下的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规定(暂行)》开展。

 

    4.8 应急响应程序简表

 

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

前期

工作

(1)形势预判。预计我国管辖海域将出现达到预警发布标准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时,预报中心应提前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就本次灾害过程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判。预判结束后,由预报中心编写预判报告,向国家防办等有需求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报送;同时应国家防办要求,参加国家防总异地视频会商,向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介绍预判意见。其他预报机构可根据决策服务单位的需求,编报预判报告或参加防汛指挥部会商。如本单位预判结论与整体会商意见存在分歧,可将整体会商意见和分歧论据一并做简要介绍。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消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准备。如预计将出现影响我国的海啸灾害,预报中心可直接发布海啸警报。

(2)行政部署。局减灾司综合考虑灾害预判结果和警报结果,如预计未来可能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召开行政部署会,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召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等单位,提前部署灾害应急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工作。如预计未来最高可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政部署会由局减灾司领导组织召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领导参加。如预计未来最高可能启动Ι级应急响应,行政部署会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领导参加。每次海洋灾害过程原则上仅召开1次部署会。如仍存在需要部署的工作,局减灾司可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补充部署。

(3)设施设备巡检。收到海洋灾害消息后,预计所辖海区将受到灾害影响的分局在12小时内组织开展观测和数据传输设施设备的巡检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应急

响应

启动

    局减灾司组织预报中心、减灾中心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局减灾司领导签发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同Ⅳ级响应

同Ⅳ级响应

   国家海洋局领导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命令。

其他同Ⅳ级响应。

组织

管理

    国家海洋局及其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局减灾司和相关分局安排人员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其他同Ⅳ级响应。

    局减灾司领导和相关分局分管领导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时,局国际司立即联络国务院港澳办和台办,通知港澳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海啸灾害应对。

其他同Ⅲ级响应。

    国家海洋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分局分管领导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其他同Ⅱ级响应。

观测

设备

监控

维护

    各观测机构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观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

(2)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3)具备条件的海洋站(岸基测点)立即开展人工补测,时段为每日8时至17时,并录入观测报文自动报送,尽量避免数据缺测。

同Ⅳ级响应。

同Ⅳ级响应。

同Ⅳ级响应。

海冰

加密

观测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北海分局组织相关中心站和海洋站每周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并在观测结束当天将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巡视频次增加为每周2次。

其他同Ⅳ级响应。

    巡视频次为每日1次,并在每日14时前发送数据,同时协调飞机每周开展2次航空遥感观测,并在飞机降落12小时内,由北海航空支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北海预报中心,经北海预报中心汇总后,传输至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同Ⅱ级响应。

海浪

加密

观测

    海浪灾害影响期间,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工作。海浪自动观测点全天24小时加密观测;海浪人工观测点每日8时至17时加密观测。加密观测指令由分局统一下达。

同Ⅲ级响应。

同Ⅲ级响应。

数据

传输

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中心站、海洋站各级数据传输节点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监控工作,每日8时至20时期间,每3小时人工监控1次,发现数据传输故障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并设法恢复。

如数据传输线路故障,故障线路的发送节点应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将风、浪、潮主要观测要素的整点数据发送给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每3小时发送1次。恢复传输后,立即完成数据补传。

同Ⅳ级响应。

数据发送频次为每1小时1次。

其他同Ⅳ级响应。

同Ⅱ级响应。

数据

分发

    卫星中心向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灾害影响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监测中心按照年度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方案要求,每日将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观测资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同Ⅳ级响应。

卫星中心每日14时前提供卫星遥感数据。

其他同Ⅲ级响应。

同Ⅱ级响应。

灾害

预警

制作

发布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发布2次,预计灾害趋势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海冰灾害警报每日发布1次。

    每次发布警报前,预报中心都应组织相关海洋预报机构采用视频或者电话方式开展应急会商。其中,视频会商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具体时间由预报中心提前确定并通知。

同Ⅳ级响应。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视频会商频次调整为不低于每日2次。

    预计发生海啸灾害时,预报中心不必召开视频会商,直接发布海啸警报,并随时滚动更新。

其他同Ⅳ级响应。

同Ⅱ级响应。

应急

决策

服务

    预报中心在警报初发和升级时,迅速编写《海洋局值班信息》,简要介绍灾害预测意见,转由国家海洋局值班室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名义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次日起,每日15时前编写《海洋局值班信息》,简要介绍灾害实况和预测意见,转由国家海洋局值班室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名义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

    预报中心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军队总部机关、大型央企等决策服务单位的具体要求,提供海洋灾害警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与服务对象沟通确定。

    海区预报中心根据海区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军方相关单位、重要涉海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需求,提供海洋灾害警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与服务对象沟通确定。

    国家海洋局属其他预报机构根据所在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海洋灾害警报服务。

同Ⅳ级响应。

预报中心为国家防总及其办公室提供会商支持。

其他同Ⅳ级响应。

同Ⅱ级响应。

灾害

应对

情况

公开

相关预报和减灾机构在局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联系新闻媒体,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公开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情况。

同Ⅳ级响应。

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国家海洋局网站开通专题网页报道应急响应工作。

(2)中国海洋报进行采访报道。

(3)各级预报机构联系新闻媒体,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公开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情况。

同Ⅱ级响应。

应级别降低或终止

    海洋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预报中心发布的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由局司以上(含司级)领导签发应急响应级别降低或终止通知。

灾害

调查

评估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局减灾司统一组织,减灾中心具体牵头,预报中心、相关分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开展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其他应急响应级别下的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规定(暂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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