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2.5 数据传输与分发
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中心站、海洋站各级数据传输节点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监控工作,每日8时至20时期间,每3小时人工监控1次,发现观测数据传输故障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并设法恢复。数据传输中断期间,数据传输故障线路的发送节点应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将风、浪、潮主要观测要素的整点数据发送给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每1小时发送1次。恢复传输后,立即完成数据补传。
卫星中心每日向预报中心、海区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提供灾害影响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监测中心按照年度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方案要求,每日将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观测资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北海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4.2.6 灾害预警制作与发布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面向社会公众至少发布2次,预计灾害趋势加重或有重大变化时应加密发布。海冰灾害警报每日发布1次,海啸灾害警报可随时滚动更新。
每次发布警报前,预报中心应组织各级海洋预报部门利用视频或者电话方式开展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视频会商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冰灾害每日安排1次视频会商,具体时间由预报中心提前确定通知。
预计发生海啸灾害时,预报中心不必召开视频会商,直接发布海啸预警。
4.2.7 决策服务
预报中心在警报初发和升级时,迅速编写《海洋局值班信息》,简要介绍灾害预测意见,转由国家海洋局值班室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名义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次日起,每日15时前编写《海洋局值班信息》,简要介绍灾害实况和预测意见,转由国家海洋局值班室以国家海洋局应急办名义向国务院应急办报送。
预报中心为国家防总及其办公室提供会商支持,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军队总部机关、大型央企等决策服务单位的具体要求,提供海洋灾害警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与服务对象沟通确定。
海区预报中心根据海区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军方相关单位、重要涉海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需求,提供海洋灾害警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与服务对象沟通确定。
国家海洋局属其他预报机构根据所在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海洋灾害警报服务。
如本单位警报结论与整体会商意见存在分歧,预报机构在提供决策服务时,可将整体会商意见和分歧论据一并介绍。
4.2.8 灾害应对情况公开
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如下工作:
(1)国家海洋局网站开通专题网页报道应急响应工作。
(2)中国海洋报进行采访报道。
(3)相关预报和减灾机构联系新闻媒体,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公开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情况。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
局减灾司组织预报中心、减灾中心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局减灾司领导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4.3.2 组织管理
国家海洋局及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局减灾司领导和分局分管领导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局国际司立即联络国务院港澳办和台办,通知港澳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海啸灾害应对工作。
4.3.3 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各观测机构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观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
(2)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3)具备条件的海洋站(岸基测点)立即开展人工补测,时段为每日8时至7时,并录入观测报文自动报送,尽量避免数据缺测。
4.3.4 应急加密观测
海浪灾害影响期间,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工作。海浪自动观测点全天24小时加密观测;海浪人工观测点每日8时至17时加密观测。加密观测指令由分局统一下达。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北海分局组织相关中心站和海洋站每日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并在每日14时前将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同时协调飞机每周开展2次航空遥感观测,并在飞机降落12小时内,由北海航空支队通过电子邮件传输至北海预报中心,经北海预报中心汇总后,传输至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当因海啸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预报中心利用全球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地震、海啸发生发展动态,并及时从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西北太平洋海啸预警中心获取海啸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