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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为履行海洋部门的海洋灾害预警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相关单位针对影响我国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开展的应急观测、预警、灾情调查报送等工作。
本预案可作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部门制定当地应急预案、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的参考。
2 应急组织体系职责
国家海洋局承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任务的部门和局属单位分工如下:
2.1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
在应急响应启动期间,负责局机关24小时应急值守,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局属单位的应急信息收发和承转;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海洋局值班信息》,在发生社会影响巨大的海洋灾害时,与中央媒体联系,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
2.2 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以下简称局减灾司)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体系;组织研判应急响应级别,开展行政部署;监督管理应急期间的海洋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Ⅰ级应急响应的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3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局国际司)
负责组织协调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海啸灾害应急响应联络和信息沟通。
2.4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
监督指导本海区应急期间的海洋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工作;组织所辖中心站和海洋站开展应急观测;组织所辖预报机构发布本海区的海洋灾害警报,为海区内相关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海洋灾害应急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开展本海区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5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啸预警中心,以下简称预报中心)
参与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牵头开展全国海洋灾害预警业务,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和大型央企提供海洋灾害应急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2.6 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以下简称减灾中心)
参与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牵头开展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业务;负责海洋灾情统计并制作灾情分析产品;开展海洋减灾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2.7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
负责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开展海冰观测,并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雷达观测分析处理资料。
2.8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卫星中心)
负责向国家、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