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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各类警报均以预报中心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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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 灾害 |
近岸海 浪灾害 |
近海海 浪灾害 |
海啸 灾害 |
海冰 灾害 |
Ⅰ级应急响应 |
红色警报 |
红色警报 |
无 |
红色警报 橙色警报 |
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红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预警海域内冰情会持续发展。 |
Ⅱ级应急响应 |
橙色警报 |
橙色警报 |
红色警报 |
黄色警报 |
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橙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预警海域内冰情会持续发展。 |
Ⅲ级应急响应 |
黄色警报 |
黄色警报 |
橙色警报 |
无 |
连续2天发布海冰灾害黄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预警海域内冰情会持续发展。 |
Ⅳ级应急响应 |
蓝色警报 |
蓝色警报 |
黄色警报 蓝色警报 |
无 |
连续2天发布海冰蓝色警报,且预计未来3天预警海域内冰情会持续发展。 |
4 应急响应程序
4.1应急响应启动前期工作
4.1.1形势预判
预计我国管辖海域将出现达到预警发布标准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时,预报中心应提前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预判会商,就本次灾害过程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判。预判结束后,由预报中心编写预判报告,向国家防办等有需求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报送;同时应国家防办要求,参加国家防总异地视频会商,向国家防总各成员单位介绍预判意见。其他预报机构可根据决策服务单位的需求,编报预判报告或参加防汛指挥部会商。如本单位预判结论与整体会商意见存在分歧,可将整体会商意见和分歧论据一并做简要介绍。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提前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消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准备。
如预计将出现影响我国的海啸灾害,预报中心可直接发布海啸警报,不必组织预判会商。
4.1.2 行政部署
局减灾司综合考虑灾害预判结果和警报结果,如预计未来可能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召开行政部署会,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召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等单位,提前部署灾害应急观测预警灾害调查工作。
如预计未来最高可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政部署会由局减灾司领导组织召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领导参加。
如预计未来最高可能启动Ι级应急响应,行政部署会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组织召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领导参加。
每次海洋灾害过程原则上仅召开1次部署会。如仍存在需要部署的工作,局减灾司可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补充部署。
4.1.3 设施设备巡检
收到海洋灾害消息后,预计所辖海区将受到灾害影响的分局在12小时内组织开展观测和数据传输设施设备的巡检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局减灾司组织预报中心、减灾中心根据灾害发展形势,研判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
4.2.2 组织管理
国家海洋局及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国家海洋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分局的分管领导每日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视频会商。
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人员24小时值班。
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时,局国际司立即联络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通知港澳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海啸灾害应对工作。
4.2.3 观测设备监控维护
各观测机构随时监控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当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观测数据接收节点报送故障情况;
(2)在保障观测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或调取备品备件进行更换;
(3)具备条件的海洋站(岸基测点)立刻开展人工补测,时段为每日8时至17时,并录入观测报文自动报送,尽量避免数据缺测。
4.2.4 应急加密观测
海浪灾害影响期间,受影响海区的分局组织开展海浪加密观测工作。海浪自动观测点全天24小时加密观测;海浪人工观测点每日8时至17时加密观测。加密观测指令由分局统一下达。
海冰灾害影响期间,北海分局组织相关中心站和海洋站每日开展1次重点岸段现场巡视与观测,并在每日14时前将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同时协调飞机每周开展2次航空遥感观测,并在飞机降落12小时内,由北海航空支队通过电子邮件传输至北海预报中心,经北海预报中心汇总后,传输至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
海啸灾害影响期间,预报中心利用全球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地震、海啸发生发展动态,并及时从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西北太平洋海啸预警中心获取海啸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