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实施以养分平衡为基础的生态利用模式
欧盟国家畜牧业生产专业化程度高、精准管理水平高、环保要求高。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严格执行欧盟在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方面出台的系列法规及政策,如《硝酸盐指令》《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良好农业规范》等。1991 年,欧盟颁布实施的《硝酸盐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采取措施减少农业源氮引起的水体污染,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农田非有机氮肥的施用,控制粪肥的施用,控制污泥和粪肥的施肥时间和土壤类型,保持农户种植、养殖和肥料管理的台账记录等。《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基本思路和原则是种植业规模决定着养殖业结构的调整,因此,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且制定了畜禽养殖业准入政策,规定现有养殖场计划扩大养殖规模必须购买或租用土地来支持动物数量的增加,或者与其他农场企业签订粪污购买合同,以保证增加的动物数量所产生的粪污有足够的土地进行消纳及合法去向。在一些欧盟成员国,例如德国和荷兰,已经不支持新建养殖场并限制养殖场的扩大经营。
为了减少农田粪肥的过量施用,减少对水体污染,欧盟各成员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并且基于《硝酸盐指令》制定单位耕地的畜禽承载量。德国畜禽养殖场的规划设计需要报农业部门审批,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工艺和具体做法是报批的重要内容。目前德国主要根据农场的土地面积与消纳能力来确定动物饲养量,每公顷各种动物分别允许饲养数量为:牛 3—9 头、马3—9 匹、羊 18 只、猪 9—15 头、鸡 1 900—3 000 只、鸭 450 只。如果养殖场采用农田利用方式来处理和利用畜禽粪便,则需要审查配套农田的面积、种植作物种类、农田地势、坡度及土壤类型等,以确定配套农田是否能够满足养殖场畜禽粪便的处理。如果养殖场配套农田数量无法将所有粪便还田利用,则必须要与其他拥有土地的农户或者企业签订粪便销售合同,以确保养殖场粪污不会对周围水体造成危害。
此外,欧盟各成员国还严格限定了畜禽粪便施肥时间和施肥量。德国《肥料法》对畜禽粪便和有机肥施用量、施用时间、粪便贮存时间的最低要求等有明确规定。有机肥施用量:冬小麦施用总氮量不超过 210 kg/hm2,一般作物耕地施用总氮量不超过 170 kg/hm2。施用时间:一般每年施肥 2 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每年 11 月 15 日到次年 1 月 15 日原则上不允许施肥;在冬小麦种植期间,每年 9 月份到次年 4 月份不允许施肥;同时,在雨雪天气,为了防止氮流失,一般也不允许施肥。而丹麦则规定水域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水体方圆 2 米以内不允许施用粪肥,坡度大于 6 度的坡地方圆 20 米内不得施用粪肥,100 米内不得建设粪水贮存设施。同时鼓励农民采用酸化和深施等方式减少氨气排放。丹麦法律还规定了土地载畜量,所有养殖场必须满足“和谐原则”。每户农民所施用畜禽粪便、化肥的数量和时间,要通过互联网向丹麦农业部报告,并接受技术顾问的指导和监测。
日本实施以堆肥为核心的废弃物资源利用模式
日本人多地少,面临农地、水资源、能源等制约。20 世纪 70 年代,日本发生过严重的“畜产公害”事件,在此之后,日本先后制定了多个与畜禽污染管理相关的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治法》等。《水污染防治法》详细规定了畜禽污水的排放标准,对于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养殖场,要求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
日本经济发达,设施投入都较为先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采取高补贴、高投入、高去除效率、高环境效益的模式。由于对畜禽粪便的处理,一般采用堆肥处理工艺,同时注重有机肥生产点环境建设,资金投入很大,但总体建设规模都不大。日本政府投入机制较为完善,政府实行农业基础设施补贴制度,对建设现代化的猪、鸡、牛养殖场,政府给予全部投入额 40% 的补贴,在低息贷款上落实有力,解决了农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并且对部分进口的饲料生产原料给予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