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家庭财产、机动车、房产面积等限制;受益人群将扩展到20万人以上;重点核查自费高消费行为
12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明年1月1日开始,北京将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社会救助政策将扩大覆盖面、降低门槛,家庭拥有机动车、名下房产使用面积等认定条件都有所调整。政策修订后,预计受益人群将从原来的13万人扩展到20万人以上。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北京市民政局在16个区各选择一个街乡镇,派相关工作人员蹲点调查,充分了解经济困难和临时困难百姓的经济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基本救助制度体系和内容。
《指导意见》还新增了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
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财产认定
放宽家庭货币财产总额限制
在财产认定条件方面,现行规定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上海等地相关规定,《指导意见》规定: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北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北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此外,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