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
第一节 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
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制定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民居保护与发展技术导则,保护营造技法、建造技艺和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筑牢安全屏障,修缮村镇内古建筑和特色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旧民居改造注重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新民居建设注重体现民族特色,改建特色民居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满足节能保温和抗震安居等要求。(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二节 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自然风光优美、民族风情浓郁、建筑风格独特的优势,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与特色民居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群众就业增收、生态环境保护、民族特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特有农林牧品种资源,扩大农林牧业生产规模,发展特色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加强特色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标准化服务水平,推动民族客栈地方标准建设,提升旅游发展品位。深入挖掘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等特色村镇文化资源,保护民族特色传统生产工艺,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传统小吃、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镇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镇开发、推介和宣传。(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质检总局、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三节 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
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道路建设,重点解决特色村镇与干线道路的公路连接和村内便道硬化。加强特色村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加强特色村镇农网改造,保障生产生活用电。推进特色村镇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提高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覆盖率。统筹改善特色村镇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施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改厕改圈改厨,加强消防、防洪、防震、便民利民商贸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村镇设施管护、环境卫生保洁等管理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四节 传承发展特色村镇民族传统文化
加强特色村镇民族文化保护传承。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鼓励引导群众将民族语言、文化艺术、生产技艺、节庆活动和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传承民族记忆。重视培养村镇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开展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演民族戏剧等文化活动,增强特色村镇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传统村落文化保护传承。命名挂牌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传统村落示范典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营造民族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以发展民族风情旅游、民族特色产业为抓手,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体育竞技、文化宣传栏、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群众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相互交流、和谐共处。(国家民委、文化部、体育总局、中央宣传部)
第十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第一节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完善政策导向,加强制度保障。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区域合作和干部人才交流,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就业就学、融入城市的政策,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动交流,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活动平台。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准确把握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方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文化部、科技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国家民委)
第二节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建设
深化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基调,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建,发挥好示范区(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国家宗教局)
第三节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进民族领域思想理论阵地、工作平台及学科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师培训和教材资源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理念、方法和手段,扩大媒体和社会传播,拓展网上传播平台,实施“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工作机制,大力培育、树立和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展。加强民族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第四节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撑体系
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党政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机制、考核测评和验收机制、评审表彰和退出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制化、常态化。明确“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工作方针,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责任考核,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政策、法规和工作体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保障。(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