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坚持分类保障,因贫施策,因人施策。针对贫困群众不同致贫原因,进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救助措施,精准发力,扶在关键处,救到点子上,使贫困群众真正脱贫致富。
坚持资源统筹,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政策交叉重复或出现空白点和盲区,确保扶贫政策和资源配置精准到位;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二)总体目标。
以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构筑“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为同步小康建设夯实基础。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到2019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有关政策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衔接。
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程序,加强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认定工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县(市、区)要建立相对统一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1.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将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低保和扶贫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台账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象台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比对。县级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并掌握“低保贫困户”脱贫情况。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完善省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增加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功能和相关数据项,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动态监测。
3.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将脱贫低保家庭作为核查重点,及时调整保障政策。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地要将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1.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推进小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偏远型农村养老机构向城镇聚集,依据供养对象身体机能实施分类保障,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统筹或分类差额救助。对重特大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可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救助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
3.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难功能。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4.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广泛动员和协助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特长,为贫困群众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
5.做好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帮扶工作。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加大对无劳动能力、不会生产、不懂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支持力度,稳定收入,帮助解决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重点任务。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和工作设备,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搭建
“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引导、鼓励基层干部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工作,推进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的衔接。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确保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省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将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倾斜。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民政和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各市(地)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