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到2019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有关政策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将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程序,加强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认定工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县(市、区)要建立相对统一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推进小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偏远型农村养老机构向城镇聚集,依据供养对象身体机能实施分类保障,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和救助比例,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实施重点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统筹或分类差额救助。对重特大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可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救助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
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难功能。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广泛动员和协助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特长,为贫困群众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
做好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帮扶工作。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加大对无劳动能力、不会生产、不懂经营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支持力度,稳定收入,帮助解决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