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自己的“土银行”

发布时间: 2014-10-14 16:19:40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扶贫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安徽省 霍山县 农民 土银行

三、 经验与启示

1、互助资金小组。

好处:从农民管理水平看,基本以村民组为单位,村民相互熟悉,管理方便,较小的组织规模与农民实际管理能力相适应,群众监督容易,遇到农户不守信用,全体农户发挥集体力量,上门督促还款。互助资金建立在熟人社会中,能够依靠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从方便农户看,农户居住邻近,借款、还款都方便,不耽误时间;从农民权力看,资金归属村民组,范围小,村民对资金管理、使用的权力反映明显,归属感较强;从农户管理成本看,组织规模小,管理方便,农户管理成本低。

弊端:从组织规模看,由于互助资金建立在农户意愿、对资金有需求的贫困地区,山区的村民组一般只有20户左右,最多只有30户。近年来,外出务工农民越来越多,有的全家外出,在一个村民组内,一方面是一部分在家农户需要资金支持,要求建立互助资金组织,另一方面若建立互助组织,参与农户少,结果是建立的互助组织规模过小,投入的资金规模就少,对内对外都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再加上农民的不稳定性,很容易出现资金无人管理和资金周转率低的问题,效益不明显;从合法地位看,互助组织成员必须50户,有稳定管理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才能注册,而互助资金小组只有20户左右,管理人员不稳定,没有固定活动场所,无法注册;从账户管理看,由于没有注册,无法到银行开设正式账户,只能用农民个人存折代替互助组织账户,且该存折大部分与农民涉农资金存折混用,长期下去造成资金不明晰,影响财务管理,带来隐患和风险;从外部管理看,互助资金虽然依靠农民自我管理,但依然离不开政府引导和监督,随着互助资金覆盖面的扩大,外部管理成本增加,工作量加大,难以监测到位。

2、扶贫互助协会。

好处:从管理上看,互助协会是遵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在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健全的财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人员有荣誉感和责任感,知道自己的责任、权利、义务,他们把协会作为一份事业来经营,尤其是理事长,更深知自己身上的担子,对借款对象认定、生产项目审核、资金发放回收等审查都比较慎重认真。三年来,协会内没有出现资金沉淀、挪用现象。独立的法人地位,增强了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事业心;从规模上看,有50户以上,资金相对较多。除了毛竹产业协会外,目前互助协会最高本金达47万元,最低14万元,单笔借款上限6000元,最长期限12个月,月占用费率为6-8‰,基本能够满足农业生产需要。运作一年后,对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高的协会,根据实际需求,以奖代补再追加本金;从资金使用上看,由于规模扩大,单笔借款上限提高,盘活了资金,占用费能维持管理成本,管理人员有误工补贴,增强了管理积极性。特别是近几年,有些互助协会,与毛竹、茶叶、药材、蔬菜、黑毛猪等特色产业紧密结合,引导农民走产业化生产道路,有力提高了农民生产发展积极性;从外部服务上看,降低了服务成本。

建立村级扶贫互助协会,如果没有健全的机制,也容易出现农户借款不方便,监督范围大,会出现垒大户、顶借、村干部占用资金、与基层组织冲突等等问题。第二,对于没有条件建立互助协会的村,村内少数发展愿望强烈、对互助资金有需求的贫困户就无法获得互助资金支持。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不管是互助资金小组还是扶贫互助协会,对互助组织合法化才是最主要的,而且,不管是现在以村为单位,还是将来也许会扩展领域,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都只能注册一个互助资金组织,不能搞“一国两制”。可以寻找扶贫互助协会和专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机结合,构建资金与产业项目的有效结合。(国务院扶贫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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