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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深化对口帮扶和东西协作。拓展同国家定点帮扶单位和天津、厦门等东西扶贫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从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多方面争取更大支持。落实省政府与国家五大行业协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实现专业协会帮扶片区县全覆盖。实施“民企陇上行”行动,促进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对口帮扶贫困县产业开发合作。强化省内市州对藏区的帮扶责任,完善各级各类对口帮扶措施。设立甘肃爱心扶贫基金,搭建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参与的扶贫爱心捐助平台。
17.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片区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全省对县转移支付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省级和片区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级按10%以上、插花县按15%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提高片区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将农民承担比例由25%降到20%以下。
18.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整合方式。优先支持扶贫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县乡村。以县为主,建立统一的协调组织,运用市场机制,整合投向贫困地区的各类资金。允许按市场方式配置政府掌握的扶贫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扶贫开发合作协议,组建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放大投资总量,专项支持农村道路和安全饮水扶贫项目,力争每年投入200亿元左右。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贴息贷款竞争,采取差额贴息的办法,扩大贴息范围,加大贴息规模。创新扶贫项目实施机制,允许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
19.强化金融支持和保障。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加大信贷投放、强化金融服务。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扶贫资金互助社。支持省农村信用社尽快在贫困地区增设2500家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站,确保农牧民在2.5公里半径之内享受到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双联惠农贷款、牛羊蔬菜产业贷款、妇女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贷款、农耕文明贷款等工作,探索利用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完善抵押担保、信用担保贷款机制,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进度,探索创新符合贫困群众实际的抵(质)押贷款品种。增加财政补贴额度,拓宽农业保险险种和承保覆盖面,增强龙头企业和贫困农户应对自然风险能力。加快扶贫对象信用评定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20.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贫困地区的税收扶持政策。在片区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企业在贫困地区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3年全免、后3年减半”的优惠。对贫困地区在异地园区投资兴建的企业,其税收分成应向贫困地区倾斜。对片区县的资源开发项目,协调建立合理的税收分配制度,保障资源开发地的利益。对片区县新办企业和县外在片区县兴办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充分考虑甘肃自然灾害多发的实际,贫困地区新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要有防灾减灾措施;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技术支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发展防灾减灾产业;要提高灾前预警预报水平,开展灾时抢险救灾、医疗救助,加强以住房救助为主的灾后重建。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有效防止因灾返贫。
22.深入推进双联富民行动。强化双联单位的扶贫职责,组织干部轮流驻村,帮助编制扶贫规划、培育富民产业、争取项目支持、协调金融贷款、组织技能培训,尽力帮助贫困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省市(州)组长单位各确定1名县处级干部兼任县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