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政策解读

2012年08月09日16:2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条例 自治县 扶贫工作 扶贫开发 农村贫困地区 农村贫困人口 扶贫项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扶贫贴息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农村扶贫的项目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扶贫项目库,并编制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分类审核审批制度。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当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项目完工后,审核审批部门应依法进行组织验收,并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九、农村扶贫的资金管理
  1、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其中: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生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
  2、财政扶贫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3、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4、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5、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分别由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6、对农村扶贫资金管理要求:
  ---各项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制,由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扶贫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贫困村村民及义务监督员有权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大对农村贫困的社会扶贫:
  1、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到贫困地区依法投资兴办企业、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2、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中央机关定点帮扶单位和发达地区的支持,组织实施好帮扶协作项目。
  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帮扶职责,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制度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对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制度。相对发达地区的区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项目、人才,对口支援和帮扶贫困区县(自治县)发展。
  5、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依法参与扶贫开发。
  6、采取捐资、捐物方式进行农村扶贫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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