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政策解读

2012年08月09日16:2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条例 自治县 扶贫工作 扶贫开发 农村贫困地区 农村贫困人口 扶贫项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扶贫贴息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政策

为规范农村扶贫工作,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我市率先将农村扶贫工作纳入地方性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8月1日施行。现将《条例》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农村扶贫: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给予政策、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帮助、扶持的活动。
  二、农村扶贫坚持的原则: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综合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农村扶贫的内容: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四、农村扶贫的对象: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对象。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
  五、农村扶贫标准的制定: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确定重庆市农村扶贫标准。
  1、贫困村: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基础设施状况、村民住房情况等指标确定贫困村标准。
  2、贫困户: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重庆市扶贫标准的农户为贫困户。
  六、贫困村及贫困户的确认:
  1、贫困村:由村民自治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
  对贫困户确认过程中的评议、申报、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贫困户证明,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七、农村扶贫的措施
  1、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的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市扶贫资金的30%,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和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视其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扶贫资金。
  3、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机制。
  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和优势产业发展。引导支持贫困村建立发展村级互助组织,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
  5、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参加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6、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环境。
  7、鼓励农村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物资、资金、技术、智力支持。
  8、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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