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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5月起实施 涉诉特困者可申请救助
首席美编 刘一飞 绘
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原因是被告根本就无财产执行。怎么办?现在好了,云南将涉诉特困救助“植入”了地方立法。
昨日,我省举行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类人可随着《条例》的施行得到救助。该《条例》是一项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新举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探索,是我省自主创制性的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出席发布会并作发言。
数据显示: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止,我省共救助6812人,发放救助金2203万元,纳入低保1944人,纳入医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全省共有1.2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
谁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条例》共19条,从立法宗旨和依据、救助对象和范围、救助主体及职责、救助方式和原则、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救助申请与审批、救助监督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为主体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特困人员材料,并按标准核发救助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发现涉诉特困人员,负有告知、接受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建议的职责,以协助民政部门落实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与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工作。
救助谁 两类人群可申请
对于救助对象的范围,《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范,限定在云南省公、检、法机关管辖案件中的下列特定对象:
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受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如何界定“生活特别困难”?它是指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形。边缘指的是家庭人均收入刚刚达到或者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生活依然十分贫困的涉诉特困人员。
钱哪来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资金来源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捐助资金除指定捐助对象外,应当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进行管理。民政部门对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于救助的提请,《条例》明确救助申请由涉诉特困人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委托的人员提出。应当提交“救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和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其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经公示后出具。该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怎么办 公检法提建议 民政审批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救助建议,特殊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连同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能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补正的除外。对于不符合涉诉特困救助条件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涉诉特困救助的,应当自收到救助建议及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救助金;特殊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
对于涉诉特困人员得到救助后,又获得赔偿的,《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