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出台
记者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全疆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作为全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昌吉州集体经济家底厚实。截至2025年底,全州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达84.5亿元,经营性资产37.40亿元;469个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超百村分红,总额突破1.99亿元,惠及14万余名成员。当地探索的“三位一体”集成改革入选全国十大改革案例,形成联合经营、生产托管、三产融合等多元发展模式,为立法奠定坚实实践基础。
随着集体经济快速发展,职能边界模糊、风险防控薄弱、人才引留困难、资产监管缺位、预算管理粗放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存在村“两委”与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混同、决策简化、盲目投资、人才老化、资产发包不规范等现象,制约高质量发展。
此次出台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推出五大制度创新,精准破解发展难题。创设“名誉成员”制度,打破成员身份封闭性,让长期贡献的外来人才可享收益分配;量化成员退出补偿标准,明确补偿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分红三倍,保障权益又防止资产流失;将“四议两公开”写入法规,构建民主决策、合法性审查、公开交易全链条机制;严控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分配,严禁用于成员分红,专款用于集体积累;建立财务预决算“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双控机制,实现事前管控、规范运行。
《条例》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领导贯穿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全过程,兼顾民主管理与风险防控,既激活发展活力,又守住资产安全底线。
据介绍,《条例》以法治固化改革成果、破解基层难题,将推动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从粗放管理向精细治理、从封闭运行向开放合作、从事后监督向全程管控转变,为新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昌吉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