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先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先生,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先生。下面,就先请张义全先生作介绍。
2020-01-07 10:00:43
张义全: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国务院新闻办和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广大的农民工活跃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凝聚着他们辛勤劳动的汗水,有他们的巨大奉献。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去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明确部署,要求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领域的突出问题,研究起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了高度的共识。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条例》的法律武器,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治欠薪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谢谢。
2020-01-07 10:05:27
袭艳春:
感谢张义全先生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20-01-07 10:10:44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的顽疾,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也期盼早日可以实现依法治理。请问张部长,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谢谢。
2020-01-07 10:15:03
张义全: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这部《条例》确实非常重要,社会各界很期盼,也是我们依法治欠的一个重要保障。《条例》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导向。《条例》的立项,就是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就是说制定这部《条例》的本身就是问题导向的体现。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抓住根治欠薪这个根本的立法目的,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分析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治理欠薪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法律的条文。
第二,突出重点。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制度规定。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第三,尊重实践。多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社会资源保障等部门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探索了很多有效的举措,如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条例》就是将这些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四,建立机制。《条例》制定中,我们着力在建立机制上下功夫。比如,《条例》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压实责任。一是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二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总之,《条例》可以说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谢谢大家。
2020-01-07 10:16:20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王振江先生,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2020-01-07 10:20:09
王振江:
感谢这位朋友的提问。为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第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与此相关联,《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谢谢。
2020-01-07 10:21:52
经济日报记者: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我们也比较关心《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谢谢。
2020-01-07 10:25:35
王程:
《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用账户制度。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和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二是《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三是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四是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资保证金保护等措施,即不得以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这些制度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相信通过这些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会得到一个很大的好转。谢谢。
2020-01-07 10:26:36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请问这个《条例》预计什么时候可以生效?第二个问题,很多农民工常常发生了拖欠的问题,他们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条例》可以怎么样帮助他们?谢谢。
2020-01-07 10:30:36
芮立新: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提得挺好,也很现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您所提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关于您问的第二个问题,首先,《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第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您所提出的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第三,《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谢谢。
2020-01-07 10:31:57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也注意到,刚才收到了一份第四批的“黑名单”的信息表,这个《条例》中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建立与完善也是一个比较关注的亮点,能否进一步再解读一下这个“黑名单”,“黑名单”会产生哪些实际作用?谢谢。
2020-01-07 10:35:43
王程: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发改委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刚才说的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这个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本级以及各地都扎实开展了这项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2020-01-07 10:41:14
凤凰卫视记者:
社会上有一种声音是要引入惩罚性的措施,但是看到《条例》当中并没有相关措施,对这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惩罚性制裁的内容。另外,目前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状况下,过去两年的下行压力都在加大,农民工欠薪的问题是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下一步的预估或者评判是怎么样的?谢谢。
2020-01-07 10:45:46
王程: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对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刚才芮立新司长和王振江局长作了全面介绍。这次《条例》的新增规定明确了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等在内的一系列惩戒措施和制度。应当说,这个《条例》的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应该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更加全面了。
近几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治欠的力度越来越大,治欠形势向好的方向有明显进展。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解决起来难度确实很大,特别是一些源头性等问题,再加上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说的,目前我们国家经济形势下行压力比较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给解决欠薪造成影响。但是我们要看到有利的条件,从大的来说,我们国家总体经济形势向好,而且2020年也是我们国家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全党全社会都在同心协力促进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造福于全国人民。就治理欠薪而言,《条例》的发布也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我相信《条例》的实施会对欠薪问题的治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媒体的支持和呼吁也是助力解决欠薪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此,我们感谢也希望媒体继续关注治理欠薪问题,从而推动这项工作更快、更顺利地向前发展。谢谢。
2020-01-07 10:48:12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在调研的时候会听到一些建筑企业就是施工总包企业也有一些苦衷,他们给农民工发工资,但是他们本身的资金来源也是一个问题,很多的业主企业按照工程的节点发放,而不是按月发放的,这个时间差就导致施工企业给农民工发工资存在很多困难。所以,第一个就是《条例》在资金来源方面是不是有一些创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第二个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农民工老龄化比较严重,很多年轻人不愿意从事农民工的工作,但是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的基石,我们是不是能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方面起到一些积极性的促进作用。谢谢。
2020-01-07 10:50:38
张义全:
这个问题请王程局长回答,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涉及到整个农民工工资支付,涉及到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2020-01-07 10:55:55
王程:
谢谢,您的调研非常深入。确实,工程建设领域里源头问题,如果说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突出了两点:一是要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这个担保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个保障制度可以用保函以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这是实践中存在的事情。为此,《条例》作了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这样的话,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地解决不同频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的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另外,关于建筑工人老龄化的问题,这是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是有一条可以明确,如果我们建筑工程领域的工资、相关的劳动保护条件得到进一步提升的话,有助于提高建筑业本身的吸引力,也有助于建筑业能够有后续的生力军补充进来。这个问题,您看到了,我们也注意到了,住建部门也非常关注,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这种状况。谢谢您的提问。
2020-01-07 10:58:28
袭艳春:
结束以前看看张部长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2020-01-07 11:00:50
张义全:
谢谢媒体朋友们。今天,我们这个话题是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问题的。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这些年来,包括新闻界的朋友在内的社会各界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这个问题最终的根治还要依赖于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发挥监管作用。尤其是有关执法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问责、处罚。同时也希望在座的各个新闻机构,还有媒体朋友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我们相信,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实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谢谢大家。
2020-01-07 11:10:42
袭艳春:
再次感谢张部长和几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
2020-01-07 11: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