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多样性与人权发展

发布时间:2019-11-22 11:01:45 | 来源:中国网-新闻中心 | 作者:吴恩远 | 责任编辑:叶开

关键词:文明多样性,人权

一、文明多样性是世界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表现

1、自有人类以来,以村落、地域、族群、宗教团体等为基础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具有独特之处的多样性的文明。一方面,每一种文化都是适应环境的体系,都是千百年来人们生活经验的结晶,都是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人类遗产。因而始终保持着自己独特的文明形态;另一方面,不同文明之间,以生活交往、经济活动为纽带,进行着不同形式的联系和交流。并且随着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形成,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这使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世界历史发展进程表明:正是由于不同文明的对立和统一、交融与交流促成了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一个和谐世界需要文化多样性。

自古以来,人们就期盼着天下大同、世界和谐,“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而文化多样性是构建和谐世界的基石。世界历史发展进程同样表明:如果世界上只一种文化或一种文化主导世界,则世界上就不可能有民主和自由,更不可能有和谐的世界。正如英国学者E·雷南指出:多元民族和多元文化的存在“可保证自由,如果世界只有一种法律,一个统治者,这种自由也许失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10月21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开宗明义就提出:“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指出存在多样性文明的意义在于它“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世界历史发展的规律证明:如果某些人试图主观地把文明区分为所谓的“优等”和“劣等”、更狂妄地把一种文明取代另一种文明,非要把一种文明强加到其他文明之上的时候,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便会爆发战争。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为世界文明宝库的积累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我们从来都是尊重他国的文明,主张世界和谐。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 “我们要维护人类文明多样性,本着平等、民主的精神,推动各种文明和平共处、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让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我们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推动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实现振兴和发展;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坚持包容精神,共建和谐世界。”这是对中国人民这个一以贯之的立场十分清楚地概括和总结。

所以,如果尊重世界历史发展的规律,就应当共同维护多样性的世界文明。

二、文明多样性与人权观念的发展

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很清楚阐明了文明多样性与人权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是民族平等和保障人权的基础。就是说要保证文明的多样性,就必须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但对什么是人权,如何尊重人权,目前在国内外学界都存在不同理解。

西方人权观念一种代表性观点,是认为人权具有“普世性”,侧重在政治权方面。如衡量一国人权的标准,在他们看来,就在于有无多党制、是否实行了三权分立、以及按他们标准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普选权等等。

人权被看成“人所具有的权利”,当然有一些普遍化的共同标准,如人具有生而平等的权力等等。

但人权观念属于上层建筑,也属于文明的范畴。既然文明具有多样性,人权也必然具有多样性、相对性、特殊性。

第一、由于世界各国发展的水平、程度不一,每一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主要取决于人与其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自然环境是否协调,就是说主要应以人的社会存在状况判断其人权标准,而不是相反,像西方某些人所作的那样,全然不管、不看、不顾人的社会存在,仅仅以某些理念和教条做标准,未免削足适履、本末倒置;

第二、人权的本质和内容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更加丰富和完善。绝不存在亘古不变的人权观。

人权概念起源于欧洲,当时确实比较多是强调政治内容。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民族的独立、国民的教育、人民的生存等等条件的变化,许多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感觉到:就自身权利而言,“民族权”、“发展权”、“生存权”等权利也体现着人权的内容,甚至一定程度上“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就个人和集体而言,并非就一定个人的权利高于集体的权利。于是许多国家提出将这些权利也作为“人权”的标准来衡量,而不仅仅是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标准。

所以人权观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西方人权观念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用抽象的人权普遍性,超阶级、超时代、超历史的割裂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歪曲、夸大人权的普遍性,否认、抹煞人权的特殊性。一些西方国家进而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其实质在于实现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名为人权,实为霸权。

只有各具特色的各国人权文明因素相互作用,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才能共同促进世界人权文明的不断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必由之路

争取、维护和不断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追求。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人民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空前深重。从鸦片战争开始,经过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无数仁人志士苦苦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这些斗争和探索,尽管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了中国的进步,但一次一次地失败了。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对中国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但也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悲惨命运。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毫无人权可言。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在中国人民的人权奋斗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就是争取人民民主、自由、维护和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包括改良工人待遇:废除包工制;八小时工作制;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工厂保险;保护女工和童工;保护失业工人等);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等等。这些目标,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的人权主张,为中国人民指明了革命道路。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使国家和社会的面貌焕然一新,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依法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3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同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运动,实现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机构的职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全新口号。30多年来,中国逐步走出了一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包含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在内的社会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这些方面所获得的发展,无疑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也是直接包含了人权事业发展在内的全面发展。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获得巨大成功,中国经济保持了近30年的快速发展,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13亿中国人解决了温饱,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生活,中国社会获得了全面进步。西方某些政治家在新中国即将成立的时候就曾经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社会主义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这一历史难题。现在,中国耕地只占世界耕地的7%,人均占有量只有1.3亩,比美国的人均12.16亩和世界平均数4.52亩低得多,却养活了占世界人口22%的人。在中国讲人权,首先就要讲这个。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促进中国人权发展的正确道路。

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体现中国特点的人权发展道路。世界本来就是丰富多彩的,中国有中国的特点,外国有外国的特点,各国有各国的特点,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发展模式,放弃自己的文明发展道路。在人权方面,中国人民已经走出了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实践证明,这条道路是中国人民人权发展的正确道路,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尊重文明的多样性和人权发展道路的多样性;(2)强调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3)强调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强调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4)强调以生产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人权发展的物质基础;(5)强调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主权,各国的事情主要依靠各国人民自己解决;(6)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7)强调依法治国,依法保护和保障人权;等等。这些方面,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应坚持的重要原则。现在,中国人民的人权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其关键就在于我们坚持走自己的路,坚持一如既往地积极探索体现本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不断发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人权事业必将不断向前发展。邓小平同志早就希望,中华民族要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为人类做出较大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的中国人权发展,必将产生越来越大的、越来越深远的世界性影响,成为中国人民对人类贡献的一部分。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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