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旅游扶贫工作,按照《“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70号)和国家旅游局等12部门印发的《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旅发〔2016〕121号)、《国家旅游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合作协议》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遴选推出和支持发展一批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建立和深化旅游、扶贫、农发行紧密合作机制,聚焦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把项目作为推进旅游精准扶贫、配套优惠政策的核心和载体,主要是针对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贵、融资难、融资慢等关键问题,通过加大对旅游扶贫项目的优惠贷款支持力度,培育和发展一批开发建设水平高、精准扶贫机制实、经营管理发展好、示范带动效果强的旅游项目,带动更多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二、重点方向
旅游扶贫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运营与保护,包括景区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景区的经营管理等,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范围:
(一)旅游景区项目
依托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国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含)以上旅游度假区及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
(二)乡村旅游项目
依托贫困地区的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田园综合体、度假乡村、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美丽乡村等。
(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项目
符合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要求,依托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风景道、山地户外营地等。
(四)旅游小镇项目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的精神,依托贫困地区城镇、街区的人文、生态、运动、休闲等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小镇、特色景观名镇等。
(五)旅游设施设备制造项目
以生产制造厕所、木屋、电瓶车、帐篷、游艇、休闲及户外用品、游乐设施、索道、旅游客车、旅游纪念品等旅游设施设备及旅游商品为主的项目。
(六)旅游住宿及旅游车船项目
投资开发建设的旅游民宿、星级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旅游车船等。
(七)旅游新业态项目
依托贫困地区的特色自然和人文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体育旅游、温泉旅游、冰雪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通用航空旅游、健康旅游、研学旅游等项目。
三、推荐要求
(一)项目发展条件好。项目已经明确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和省、地市旅游发展规划或相关专项扶贫规划,具备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支撑。
产业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的实施基础和资质条件,且在2018年底前有明确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需求)。
(二)项目发展前景好。申报的项目要求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扶贫效果实、示范性强,对旅游扶贫、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管理团队经验丰富。项目实施主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运营良好,业绩优良。企业法人和项目管理团队生产经营经验丰富,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开拓能力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荣获“中国旅游产业杰出贡献奖”(飞马奖)的企业优选支持申报。
(四)申报基础条件完备。推荐项目须已经完成立项程序;已基本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投资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具备实施的基础和条件。
(五)项目综合效益突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政策的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对于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旅游扶贫项目优先支持申报。
(六)制定专项方案。项目要编制有专门的旅游扶贫带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明确扶贫带动机制、扶贫带动效果及扶贫带动时效。编制有专门的项目融资担保方案和还款方案。
对于项目区域内旅游扶贫重点村较多、已形成完善的旅游带贫减贫机制、有明显的精准脱贫成效的项目,通过开发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旅游项目等优先支持申报。
(七)对项目的技术要求。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要突出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银行融资需求较大;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抵(质)押物等融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综合资信评价好;还款来源明确、稳定且可持续;项目计划通过直接就业、资产(资金)入股分红等形式直接受益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低于100人,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000元,扶贫带动效果可持续。
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经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项目库的旅游PPP示范项目,中国旅游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中央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一定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2016年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全国旅游扶贫示范项目,2017年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林业局共同认定的全国旅游精准扶贫示范项目等优先支持申报。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地市推荐。地方企业通过地市旅游、扶贫部门向所在地省级旅游、扶贫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地市旅游部门在推荐申报时应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
(二)省级论证。各省级旅游部门牵头,组织扶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分行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特点,对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开发能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风险、扶贫带动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国家审核。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金融支持全国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推荐目录》。
(四)银行审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办贷中体现优先优惠,在《金融支持全国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推荐目录》里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依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旅游扶贫贷款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进扶贫项目建设、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实现银行和旅游企业的互利双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旅游部门、扶贫部门、农发行等要加强协作,通过展板、网站及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共同宣传好旅游扶贫贷款政策。
(二)强化组织协作。建立健全旅游扶贫贷款项目联审联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互联、信息互通、审核互动、管理互补。旅游部门负责项目推荐的总体协调及对企业经营实力、项目产品特色、发展前景等内容的评估,指导企业制定项目扶贫带动实施方案;扶贫部门负责对项目带动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效益等进行评估,出具相关评估意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独立办贷并提供金融服务。
(三)加大支持举措。三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建立旅游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资金。对于获得旅游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各级旅游、扶贫部门在安排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旅游部门在评定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度假乡村、国家现代农业庄园、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民宿、港澳青少年游学基地等品牌时给予优先支持。
(四)强化规范管理。三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旅游扶贫贷款项目和业务的管理,切实保障旅游扶贫贷款专款专用、风险可控、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将在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将旅游扶贫贷款支持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在贷款申请、文件出具、项目推荐、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和发现,三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对旅游扶贫贷款组织实施好的省区市、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项目储备。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各省级旅游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并会同扶贫、农发行等单位抓紧建立省级旅游扶贫重点项目库,积极推动本省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贷款支持工作,并根据条件要求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报送项目、报告本省旅游扶贫项目贷款支持情况。
(六)开展带贫评估。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扶贫项目实施企业约束机制,切实防止出现“项目不带贫、带贫不到人、到人不持续”的现象。对于取得旅游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省有关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适时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带贫成效未达实施方案效果的项目,当地旅游和扶贫等部门要监督项目实施企业按要求整改。
每个省区市推荐的重点旅游扶贫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三区三州”不占用本省推荐指标,每个地州不超过2个。
请各省区市旅游部门牵头务必于2018年4月13日前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上报项目,上报时需提供省级旅游部门、扶贫部门、农发行联合出具的正式公函,并附省级评审论证意见及申报单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或U盘)。逾期一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