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 | 司法部:让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发布时间:2019-05-17 10:25:11 | 来源:中国网·中国扶贫在线 | 作者:金慧慧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坚持党的领导,国新办,公众意见

5月1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中国网 杨佳 摄

中国网5月16日讯(记者 金慧慧)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今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失误的决策机关将倒查并终身追责。

条例明确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如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时,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

5月1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有关情况。中国网 杨佳 摄

熊选国表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对违反规定、久拖不决的决策机关将倒查责任并终身追责等规定,对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时间不能少于30天,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贯穿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比如启动程序,公民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在决策后评估制度中,也把公众反映大、意见比较多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三种情况之一。”熊选国说。

熊选国指出,该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根本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对于决策机关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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