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19-01-23 08:58:43 | 来源:河北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群众,易地扶贫,省发改委,安置区,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

同步规划建设产业园区 有序推进农民变市民

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等11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有关工作的意见》。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当前已进入攻坚拔寨的关键时期。意见提出,要加强配套项目建设,聚焦扶贫产业发展,完善跟进扶持政策,确保搬迁群众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完善配套项目。意见提出,搞好统筹规划,将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行业建设标准和要求,加强安置区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一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以及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

加强“两区同建”。要同步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强化园区产业支撑,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宜工则工、宜农则农,每个安置区至少同步规划建设1个产业园区。完善支持政策,培育引进1-2个获益周期较短、市场相对稳定的特色产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充分利用安置区周边闲置的校舍、厂房等资产,改建“扶贫微工厂(车间)”,吸纳带动搬迁群众就近就业增收。

有序推进“农民变市民、村委会改居委会”。做好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工作,有序推进村委会改居委会,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医疗保障,加强教育资助,推进就业扶持,加大创业扶持,落实贫困救助。

意见明确,对申请在安置地落户的搬迁群众,不受当地落户条件限制,凭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名单),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对申请在安置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镇落户的搬迁群众,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对搬迁至县城、建制镇、开发区(园区)及其他安置区的群众新建房屋,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待搬迁群众入住后即可依法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即“大产权”登记);安置区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群众搬迁入住后也要及时为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加强教育资助。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搬迁群众子女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服务;搬迁群众子女入托公办幼儿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资助政策;搬迁群众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除全部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就读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搬迁子女一同享受。搬迁群众子女就读普通高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政策,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搬迁群众子女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入学救助和各类教育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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