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实行新税率 个税减除费用按5000元/月执行

发布时间:2018-09-11 09:32:19 | 来源:中国网·中国扶贫在线 | 作者:辛闻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税率,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个税

中国网9月10日讯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的通知指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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