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以工代赈侵吞国家扶贫资金15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6-22 09:17:1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以工代赈,扶贫资金,扶贫政策,扶贫开发,村支书

原标题  村支书以工代赈侵吞国家扶贫资金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全省法院受理涉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71件118人,审结53件88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85人,判处监禁刑47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省法院助力精准扶贫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有关情况。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熊焱介绍,全省各级法院依法从严把握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量刑,依法从严把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依法加大对该类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尤其是贪污、受贿类案件,即使有法定减轻情节,主刑减轻处罚,罚金刑审慎严格适用减档处罚。

四川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王明奎还发布了全省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涉脱贫攻坚领域犯罪典型案例5起。

2013年,为解决茂县东兴乡亚坪村易地扶贫搬迁的安全饮水问题,东兴乡政府将亚坪村安全饮水工程确定为“以工代赈”项目交由该村“两委”办理,具体由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谷加才牵头组织实施。被告人谷加才利用其委托管理、组织实施工程的职务之便,制作投工投劳花名册,以实际发生与虚报冒领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1月,两次共计报得“以工代赈”工程款270.765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114.5992万元,其余156.1658万元被谷加才据为己有。案发后,谷加才向茂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上缴赃款76.5833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加才作为茂县东兴乡亚坪村党支部书记,在受东兴乡人民政府委托牵头实施“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庭审中无悔罪诚意,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谷加才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本案是发生在深度贫困的阿坝藏区,基层村党组织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过程中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工代赈”在切实疏通与贫困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最后一公里”障碍,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贫困群众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特殊作用,是广受贫困地区干部群众拥护、赞誉的扶贫开发政策之一。

王明奎指出,茂县东兴乡决定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改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既能加强乡村饮水工程建设、改善村民饮水质量,又能使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极大地提升贫困群众的积极参与性,让党的扶贫政策阳光照进藏区的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扶贫政策的温度,增强获得感,是一项双赢两全的农村扶贫政策。在政策落地实施过程中,只能以实际产生的工程量据实报销资金,而本案被告人谷加才通过实际发生与虚报冒领相结合的方式侵吞扶贫资金156.1658万元,侵害了国家对扶贫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影响了扶贫政策的落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相关规定,谷加才的贪污数额虽不满300万元,但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法院依法对其严惩。

四川地处西部,受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一直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有四个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熊焱介绍,四川全省各级法院针对不同地区的脱贫攻坚形势和任务,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全力以赴助力脱贫攻坚。(记者杨傲多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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