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农村电商发展获财政支持 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18-05-30 08:38:13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朱江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通知,中央一号文件,农村流通,绩效目标

人民网北京5月29日电 (朱江)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深入发展,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工作。财政部昨日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综合示范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

《通知》显示,根据发展目标,示范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整体行政村电商服务覆盖率达到50%左右,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等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各省(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目标。

《通知》提出,2018年综合示范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范围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已支持过的县除外),以及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区域所在省(区)的欠发达革命老区县(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县,市辖区和已支持过的县除外)。

《通知》要求,鼓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采取地级市整体推进的方式开展综合示范工作。申请整体推进的地级市应与辖区内尚未支持的所有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沟通一致,充分发挥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势,且中央财政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尚未支持的贫困县和革命老区县;其他符合条件且所在地级市未采用整体推进方式的县,仍可采用以县为单位推进的工作方式。

《通知》强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一是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二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三是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实事求是开展电子商务培训。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省区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接受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的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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