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核心的理论内涵
将发展权置于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地位,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第一,将人的发展作为人的本质和尊严的核心体现。人的本质不在于消极自由,而在于具有自我发展的潜能;实现这种潜能,体现了人的尊严和独特价值。为人的发展提供实现条件,构成了人权的本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所保障的并不只是一项人权,而是涉及到对人权最核心、最本质的整体性保障。
第二,将发展权作为其他各项人权的最终目的,其他人权的保障为实现发展权提供条件或途径。包括生命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健康权利等权利在内的生存权,为实现发展权提供主体条件;教育权为实现发展权发掘潜能和培育能力;工作权利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参与权利为实现发展权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实现提供路径;各项公民权利为实现发展权提供必要的自由;政治权利为平等享有发展权提供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权利体现了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发展权要求;环境权利保障发展权享有的代际公平,等等。
第三,将发展权作为核心权利,要求国家所履行的保障人权的义务不能仅仅限于尊重和保护人权,而应当更加重视创造条件积极促进人权实现。
第四,将发展权作为核心权利,要求将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作为其他各项人权限度的依据,并作为处理人权间冲突的指导原则。当发展权与其他人权发生冲突时,将保障发展权置于优先位置;当其他各项人权发生冲突时,将有利发展权实现的解决方案作为优先选择。
第五,将发展权作为核心权利,要求将发展权的实现状况作为评价人权实现状况的核心标准,用发展权的实现作为确定国家人权状况性质和人权发展水平的核心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是对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超越。但这种超越不是对后者的简单抛弃,而是包含着批判与继承双重维度的扬弃。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并没有抛弃原有人权话语体系中的各项人权,只是将发展权提升至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支持性权利。这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意愿。
四、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核心具有重要意义
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上,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它可以更好地解释生存权的地位。生存权是实现发展权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促进发展权实现的支持性权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国仍然要坚持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发展战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它可以更好地解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又是个人人权。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而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更充分的发展。二者关系的理想状态,正是马克思所描绘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再次,它可以更清晰地说明人权与相应义务的关系。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应当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对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以及人民发展的阻碍就成为个人权利的限度。最后,它可以为合理处理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指导原则。发展需要社会条件的保障,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它们是发展权的实现条件,而不是对发展权的单纯限制。以发展权为人权核心,就能够更好地解释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关系,而不会将它们简单地对立起来。
从现实意义来看,第一,中国正是坚持了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发展战略,才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进步。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了七亿多农村贫困人口,就是对发展权的积极保障。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为实现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创造条件和提供实现方式。第二,它有助于扭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舞台上饱受西方攻击的被动局面,揭示在人权问题上西方不仅存在政治上的偏见,而且在理论上也是狭隘的,并以此为依据回击西方在人权问题上的无理指责。第三,它有助于凝聚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共识,形成共同的人权话语。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不同的发展背景,面对不同的人权问题。构建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明确适合自身国情的人权发展方向和道路,在人权事业发展上相互理解、相互促进。
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需要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权实践的发展实际,突破了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历史局限,将会拓展人权理解的视野,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