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昆高速“8·10”特大事故:28人被立案侦查 32人被处分

发布时间:2018-02-01 10:34:57 | 来源:中国网·中国扶贫 | 作者:尚阳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事故教训,处分决定

中国网新闻2月1日讯(记者 尚阳)日前,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对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017年8月10日23时34分,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豫C88858的客车(核载51人、实载49人),从四川成都出发前往河南洛阳。车辆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驶至陕西安康境内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930米)处时撞至隧道口外右侧山体护墙,导致车辆严重变形损毁,共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事发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以及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政府派员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车辆工程、交通运输、公路工程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等。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28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3人。事故调查组提出,对检察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中共党员,由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责成河南省、陕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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