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重要制度安排之一。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
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基于这一客观事实:经过多年的扶贫开发,我国农村绝大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仍剩下少部分贫困人口、贫困家庭由于面临一些不可控制的健康风险(如年老、丧失劳动力、突然生病、伤残等)、自然风险(如洪涝、干旱、风灾、冻害、地质灾害等)的冲击,以及某些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收入下降、基本家计难以维持。对于这部分贫困人口,必须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化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国务院强调,“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从而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据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到2012年末全国农村低保覆盖2809.6万农户、保障对象5340.9万人, 全国农村低保分省平均标准为2067.8元,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意味着我国政府通过低保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了“兜底性”安排,它标志着我国农村扶贫已进入低保解决温饱、扶贫促进发展的“两轮驱动”新阶段。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