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词条]贫困县和重点县

发布时间: 2017-06-20 09:15:01 | 来源: 中国网·中国扶贫在线 | 作者: 国务院扶贫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扶贫词条,贫困县和重点县,

指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范围。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开发以来,一个基本做法是,将贫困面较大、贫困程度较深的县作为贫困地区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实施扶贫开发的基本组织单位。这是因为:(1)县一级是我国基层行政建制中组织机构最全、公共管理职能最强、政治优势最明显的行政组织。(2)县一级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独立预算功能(包括公共财政支出和财政资源整合功能)最强的基层组织。(3)县一级是承上启下的最重要环节,离贫困村、贫困人口的距离最近,有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4)将贫困面较大、贫困程度较重的县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单位,从全国范围来看,有利于将较大比重的贫困人口纳入扶贫工作范围,集中力量进行扶持。国家第一次确定贫困县是1986年,以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衡量指标,采取有差别的倾斜标准:(1)低于150元的特困县;(2)低于200元的少数民族地区县(旗);(2)低于300元革命老区县。当时,全国共确定国家贫困县331个。

国家第二次确定贫困县是1994年颁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时,对贫困县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调整的标准是:199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原来的贫困县高于700元的一律退出(即“四进七出”调整标准)。这次调整,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简称国定贫困县。

2001年,国家颁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对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再次进行调整:(1)将东部33个重点县指标全部调到中西部,东部不再确定国家重点县。(2)西藏自治区作为特殊扶持区域,整体享受重点县待遇,不占用重点县指标。(3)从东部和西藏调出的国家重点县指标(5个)集中用于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4)调整后的重点县统称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再使用“国定贫困县”称谓。这次调整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总体规模仍保持592个。

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明确了以下政策:(1)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2)由各省(区、市)制定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3)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

根据《纲要》精神,部分省对重点县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原则是:高出低进,出一进一,总量不变,严格程序。这一政策实行的情况是:各地原重点县共调出38个,原非重点县调进38个,全国重点县总数仍为592个,其中中部217个、西部375个;14个连片特困地区内的重点县为440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重点县152个。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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