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扶贫的一种重要实施方式,指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由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补助资金,帮助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易地建设住房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其生存与发展条件。
我国贫困程度较深的农村扶贫对象,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分布在深山石山区、高海拔地区、荒漠化、严重干旱缺水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这些地区自然资源贫乏,生态环境恶劣,生存条件严酷,脱贫难度很大。如果采用常规扶贫方式,不仅扶贫成本高,而且扶贫效果较差,返贫问题严重。易地扶贫搬迁方式正是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条件下应运而生。
我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最早始于“三西”扶贫。本着自愿原则,将甘肃省定西地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部分生存条件恶劣的贫困农户,采取“拉吊庄”形式逐步迁移到新灌区,以减少定西和西海固人均耕地资源压力和对生态环境破坏,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解决资源约束性贫困和生态恢复重建问题。进入21世纪以后,为探索扶贫开发新举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西部地区部分省(区、市)组织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搬迁扶贫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内容包括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2001—2010年期间,国家共投入专项补助资金132亿元,在17个省(区、市)开展了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易地扶贫搬迁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引导其他移民搬迁项目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衔接,共同促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搬迁,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移民,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由中央投入专项资金的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将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省负总责,县抓落实”。跨县的搬迁工程由省级政府统一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制定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和实施意见,并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积极稳妥地推进。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