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贸易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农户参与特色产业发展并使其合理分享收益,在规模和相关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通过扶贫部门认定程序的企业。
2004年,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关于申报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首次启动在全国范围内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活动。2007年,为实现每个重点县培育1—2个扶贫龙头企业的目标,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此次申报重点是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注册或基地主要在重点县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经过两次申报和审核,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共认定了625家国家扶贫龙头企业。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部门也认定了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各级扶贫部门对已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主要在扶贫贴息项目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企业用工、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专项扶贫支持。
扶贫龙头企业获得扶贫部门的支持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扶贫龙头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扶贫社会责任,在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建设特色产业基地、统一技术服务、农产品收购、加工利益分成、市场风险分担、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帮助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总之,履行扶贫社会责任,既是扶贫部门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建立扶贫龙头企业进退
机制的最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