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换个方式,把地种得更好

发布时间: 2017-06-05 08:56:01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吕晓勋 | 责任编辑: 张昊

关键词: 新型农业,负外部效应,意见,农户,现代农业

原标题:换个方式,把地种得更好(评论员观察)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只是简单地让几家几户地连成片,浇地省钱”,而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通过适应市场能力的增强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空心化、务农老龄化,明天“谁来种地”?生产效率偏低,农民纯收入中来自传统农业的比重下降,今后又该“怎么种地”?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正是有效的应对之道。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框架,为农业生产改革注入强劲动能。

“自家十垧地,过去干一年剩不下几个钱,现在承包给合作社,有土地流转费、务工费,到了秋天还有分红,全家一年能赚12万。”一位黑龙江普通农民的生活变化,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据了解,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已超过420万家。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运作方式,既让农民尝到了“抱团取暖”的甜头,也极大提高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活力。《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用地、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保险政策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相当于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吃了颗发展的定心丸。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农情出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户均耕地面积不足8亩,对一些青壮年劳动力缺乏吸引力,但这并不能成为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理由。数据显示,我国四成耕地是由280万家各类新型农业主体负责经营,剩下的两亿多农户经营着其余六成耕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各有优势,而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往往无法像前者一样采用先进生产方式。中国农业的未来发展,需要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发挥辐射效应,带动普通农户共同发展,共享农业发展的红利。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努力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性发展,需要平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代农业的一大特征是讲求规模效益。从理论上说,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普及现代农业科技、促进农民增收也会有更牢固的依托。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盲目贪多求大,不按市场规律办事,生产要素跟不上,精耕细作无暇顾及,生产规模虽然扩大了,经济效益却不见好,或者是有了效益却带来更多负外部效应。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怎样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可以说是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关键。正因此,《意见》强调要坚持市场导向,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从而营造出更加公平、稳定的农业发展环境。

应当看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只是简单地让几家几户地连成片,浇地省钱”。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以及科技应用水平和机械化水平,最终通过适应市场能力的增强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目前,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尚不成熟。从贷款融资难,土地流转不规范,基础设施薄弱,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等外部困难,到发展不规范,“有组织无合作”,只重数量不重质量,无法做到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内部隐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遭遇的“成长的烦恼”,需要更具针对性的引导措施来化解。推进多元融合发展,完善多模式利益分享机制,促使各种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合作共赢,以良好务农条件来稳定农民的务农预期,才会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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