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3月3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根据2017年预算报告,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861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增长30.3%,用于支持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近年来,随着中央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资金管理办法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位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完善了资金分配方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改进了资金支出范围。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
——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强化了资金监管。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办法规定,各省可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能支出的范围。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此外,办法还对项目管理费的安排使用作出了新规定。
办法就切实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包括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等。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