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提高伤残民工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 2016-11-17 10:23:54 | 来源: 新疆网 | 作者: 贾梦妍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抚恤补助标准,入党,优抚对象,伤残,2015年,民政部,民政厅,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11月15日,记者从新疆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获悉,全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以及一级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予以提高。

从2016年10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在2015年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新疆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00元(每人每月1400元)。

除抗战时期之外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在2015年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调整后,全疆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2420元(每月103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5年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00元(每人每月550元)。

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在2015年补助金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年7200元(每人每月6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新疆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同时,自治区财政从2016年7月1日起,在2015年每人每月35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达到470元。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在2015年补助的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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