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 2016-11-15 09:05:39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白天亮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诚信,通知,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政府考核评价,拖欠农民工工资

(原题:十二部委联合发布通知 全国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人民日报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白天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将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力争实现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涉及人数明显下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专项检查从2016年11月15日开始至2017年春节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等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或繁华地带,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城市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地同步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春节前)。各地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通知》要求落实企业清欠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各地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将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各地还将抓紧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法律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通知》还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进一步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日报》2016年11月15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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