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902万留守儿童近九成无父母监护

发布时间: 2016-11-10 08:46:33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吴 为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留守儿童,会同村,监护责任,近亲属,监护职责,高晓兵,民法通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户籍,流动,教育部,公安部,居委会

将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11月9日召开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视频会议还发布了专项行动计划,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

针对无人监护或监护情况差的留守儿童现状,这一行动计划重点强调了家庭监护责任。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这次摸排过程中,我们发现家庭监护缺失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任由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独自生活,较少回家看望或保持亲情沟通,甚至常年不与留守子女联系。”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帮助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留守儿童数量骤减与统计口径有关

此次摸底排查报告的全国留守儿童总数902万人,比此前全国妇联相关报告超6000万的数目大幅减少。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统计口径和近年来的留守儿童关爱政策实施有关。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扶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就地入学、返乡创业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数量变化的主要原因。”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他还表示,在留守儿童定义方面也有所区别。之前对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这次国务院《意见》将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这主要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等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因此,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十六周岁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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