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 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

发布时间: 2016-11-04 11:33:52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高云才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农户,三权分置,意见,三农,集体所有权,农业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韩长赋,2020年,农村改革,制度创新

(原题:“三权分置” 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改革工作任务。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对这项重大的农村改革制度创新进行了深入解读。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现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

韩长赋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开辟了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新路径。实行“三权分置”,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经营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权分置”丰富了我们党的“三农”理论。“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魅力,是习近平同志“三农”思想的重要内容。

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

“三权分置”改革,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的主线,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意见》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挥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

“三权分置”,很重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此,中央在十八大以后进行部署,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万个村开展,完成确权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通过“确实权、颁铁证”,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的新经营主体心里都有底,流转时间可以长一点、稳定一点,便于经营主体拿到土地生产经营的长远预期。

《意见》强调,要严格保护承包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意见》厘清了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的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人民日报》2016年11月0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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