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不得代为接受财产

发布时间: 2016-09-01 15:11:48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办法,报刊,电视,民政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8月31日讯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0日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办法》指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办法》提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附全文:

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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