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9月1日实施 禁个人募捐不禁个人求助

发布时间: 2016-08-31 10:54:49 | 来源: 大河网 | 作者: 蔡君彦 房晋云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慈善法,非公募,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求助信息,中华慈善总会,民政厅,中华慈善日,首个

|《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9月5日,也将迎来《慈善法》确定的首个“中华慈善日”。《慈善法》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改变?针对老百姓关心的几个重点领域问题,大河报记者采访了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慈善总会等相关负责人,听他们为大家答疑解惑。

关键词:捐赠

企业参与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再升级

8月30日,60多位来自全省各地的民营企业家代表应邀参加省慈善总会联合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工商联、省民政厅召开的河南省民营企业家代表学习贯彻《慈善法》座谈会。

慈善捐赠后,可以依法享有怎样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省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从最初的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允许扣除,到后来企业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慈善法》实施后,捐赠额度超过企业当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说,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升级”。

捐赠财产怎么用?有统计数据显示,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中,超过80%为定向捐赠。《慈善法》明确,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比如,如果有企业老板向慈善组织捐赠一批医疗设备时,要求慈善组织将这批设备转赠给自己亲属经营的民营医院,就是将慈善捐赠变成了“私益”行为,和慈善的公益属性相悖,这是《慈善法》不允许的,如果某一捐赠既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使其利害关系人受益,就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骗税行为。

关键词:求助

不禁止朋友圈里的个人求助众筹

“《慈善法》实施后,我还能不能通过轻松筹的方式救妈妈?”24岁的孙昭琼刚走出大学校门,想救病情危重的母亲。一个多月前,孙昭琼的母亲在交通意外中受伤,家里欠下医疗费8万多元。此前,她通过轻松筹已筹集善款十余万元,目前,她又求助媒体,尝试卖书法作品筹钱救妈妈。

《慈善法》实施后,类似孙昭琼情况的个人如何求助?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规定,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换句话说,如果只是为了解决自己或自己家庭成员的困难而筹款,《慈善法》不禁止,朋友圈里的个人求助众筹正属于这一范畴。

“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慈善活动,个人因自身或者其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慈善法》没有禁止。”该负责人表示,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以往常见个人通过媒体发布求助信息,有的媒体会公布当事人的银行账号,《慈善法》实施后,媒体再这样做就不允许了,必须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布该慈善组织账户,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如果不是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而是为了病重的同事、老乡、朋友,爱心志愿者等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起求助,可以吗?业内人士表示,对此《慈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问题有待探讨,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细化。

关键词:募捐

公开募捐须有资格网络募捐应在指定网络平台发布

搭个台子支个摊儿,摆上募捐箱,或者发个账号,就开始向大家公开募捐了,以往,这样的场景并不少见,《慈善法》实施后,开展募捐将有严格的规定,门槛儿更高了。

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先来弄清楚,啥是慈善组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都是。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公开募捐,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目前,全省登记社会组织近3万个,大部分在慈善领域开展活动,基金会发展到近130个,各级慈善总会发展到156个。据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慈善法》实施前,我省主要有40多家公募基金会开展公募活动,《慈善法》实施后,基金会不再分为公募、非公募,和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一样,成立满两年都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9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在《慈善法》实施后,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要符合一定条件,具体要求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即便慈善组织有资格公开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也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的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8月22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公示了13家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其中包括:“腾讯公益”、淘宝网、蚂蚁金服公益平台、新浪-微博(微公益)、轻松筹、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京东公益、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公益宝、新华公益服务平台、上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还有疑问?看这里——

慈善组织该公开哪些信息?

《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有多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比如,慈善组织的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还有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等要及时公开。公募时间和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可以不公开。

遭遇骗捐后如何讨回公道?

《慈善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怎样防止“被捐款”?

以后再遇到摊派捐款就不用怕了。《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于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政府部门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则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打印]

[[收藏]]

[TT]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