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办法
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扶贫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扶贫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对象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干部职工倾斜。副司(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二)确保评选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和工作作风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广泛认可。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推荐评选纪律,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撤销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次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保证工作进度。省级评选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省级评选单位应于9月5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初审推荐表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
省级评选单位应于9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扶贫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扶贫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办公室。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以及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卫生计生部门意见的情况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5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huyuelin678123@sina.com和lvyan@cpad.gov.cn。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成立全国扶贫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扶贫办。省级亦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于2016年8月22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办公室。
联系方式: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胡玥琳 吕焱
联系电话:010-84419682 010-84419683
电子邮箱:huyuelin678123@sina.com lvyan@cpa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