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些国家的官方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其执行机构)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福利,向发展中国家和多边机构提供的赠款或赠与成分不低于25%的优惠贷款。
官方发展援助这一术语最先出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的《1965年关于援助财政条件和方式的建议的补充书》中。衡量援助是否属于官方发展援助,一般有三个标准:(1)由援助国的官方机构实施的;(2)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福利改善为宗旨,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军事援助及各种间接形式的援助;(3)援助的条件必须是宽松的,每笔贷款的条件必须是减让性的,赠与成分必须在25%以上。官方发展援助分为双边援助和多边援助两种。双边援助是指援助国向受援国直接提供援助;多边援助是指援助国将援助款项采取一定形式交给国际或地区多边机构,再由多边机构向受援国提供援助。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二个发展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要求各发达国家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使之至少达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从此以后,0.7%成为联合国一直沿用的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官方发展援助义务的目标要求。
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宣言和行动纲领》,就官方发展援助问题达成以下国际共识:(1)致力于尽快实现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总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商定指标,并增加分配给社会发展方案的资金的份额;(2)官方发展援助应更优先处理消除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亚洲及太平洋低收入国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贫穷问题;(3)以赠款或软贷款等形式向复兴和发展社会基础结构等社会部门活动提供援助;(4)鼓励受援国政府加强国际合作的协调机制,确保有效利用国际援助,使捐助者更易于获取关于增加用于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源的承诺;(5)尽快采取措施大幅度削减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双边债务,并尽快探索管理和减轻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巨额债务和偿债负担的其他新途径,以便帮助这些国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而不至于重新陷入新的债务危机。
2002年,联合国为确保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在墨西哥北部工业城市蒙特雷召开“发展筹资国际会议”。与会各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就国际发展筹资达成共识,即《蒙特雷共识》。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发达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最迟在 2015 年达到国民生产总值 0.7%的指标要求。
据联合国《2013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 2012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净援助额共为1260亿美元。按实际价值计算,比2011年减少4%,比2010年减少2%。这一减少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最大。2012年,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双边官方发展援助减少了13%,降至约260亿美元。丹麦、卢森堡、荷兰、挪威和瑞典仍然超过联合国规定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七国集团工业国提供了发展援助委员会官方发展援助的70%,比2005年的75%有所下降。发展援助委员会中欧盟成员国提供的援助份额为2001年以来最低,约51%。总体援助金额的减少,对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影响,而最贫穷国家受到的不利影响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