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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对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政府、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二是合理应用考核结果,发挥考核激励作用。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建立扶贫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中央要求,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经建立对地方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因地制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进行。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2)各省减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等;(3)各专项扶贫工作进展、完成情况;(4)扶贫工作管理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A、B、C 、D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省份,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省级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2)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省份给予通报批评。(3)将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作为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提出,要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