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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各级政府设置的主管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分中央政府扶贫机构和地方政府扶贫机构。
1986年5月16日,国务院发文批准成立“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及下设“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1993年9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更名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更名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80年代中后期,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的地(市、州、盟)、县(市、区)政府,都陆续设立了主管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在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部分扶贫任务重的乡镇也设置了扶贫工作机构,或配备了扶贫专职干部。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对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三是贫困程度深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四是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五是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这些新要求,为新时期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强调:基层扶贫开发队伍建设要适应精准扶贫工作需要。
(摘自《扶贫开发常用词汇释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