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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省扶贫办发布《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办法》指出,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期为3年,采取城镇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小村并入大村、分散自主购房等多种形式搬迁安置。其中集中安置的项目,以村为单位申报,须经搬迁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镇(乡)政府审查、公告公示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分散安置的项目,以户为单位申报,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及镇(乡)政府审查、公告公示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列入年度计划。
在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时,县级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整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建、生态移民、水利移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各类移民搬迁项目,统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同步规划建设水、电、路、气、暖、讯、视、校、医、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
中心村聚集安置的选址,要具备交通便利、生存发展较好的环境条件;可以拆除危旧住房,分期规划建设新房。集中安置建设的工程可统一规划设计,引入市场机制,统一组织建设;也可组织搬迁农户自主建设。对于旧村的宅基地,《办法》提出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
如何管理和使用资金?《办法》提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省级按照任务和计划分配,当年一次性下达,切块到县。同时,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报账制管理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集中安置、分散自主购房的,建房补助资金将直补到户。(记者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