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故追查:8个部门对危险品监管有责任

发布时间: 2015-08-19 09:31:37  |  来源: 中国广播网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杨霄霄
关键词: 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港 爆炸事故 危险品监管

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后,瑞海物流公司的爆炸危险品,到底应该是属于安监部门还是港口部门的管辖范围,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根据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安监部门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同时,条例中也有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有关资料显示,瑞海公司注册地在天津滨海东疆保税港区,属于港口企业,按照条例是属于港口建设项目,应由港口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之后,该公司将租用的物流堆场改造成一个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对此,也有分析指出,瑞海国际危险化学品堆场,明显远离港口,实为内陆堆场,应当纳入当地安监局管辖范围。

最终的责任认定还没有做出,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天津主持召开会议时说道:“这起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章行为,一定要彻查追责。”

除了安监部门和港口部门,根据上述条例,包括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都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危化品的包装、运输、购买等环节负有监管责任,责任主体一共包括了八个部门。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营企业来说,条例特别强调,在生产环节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环节上,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到一份2011年天津市安监局的文件,当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天津市安监局也颁布了天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细则中提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此外,对于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标准,细则特别提到一点——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评价。细则指出,评价报告应对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至少配备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对设立气体防护站(组)的情况进行评价,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目前,中滨海盛为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做的这份安全评价报告一直未向社会公开。因此,安评报告中是否有评价标准的遗漏并不为外界所知。

根据已有信息,为瑞海公司做安评的中滨海盛是一家全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由原天津市海橡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共同组建成立,注册资金为550万元人民币。近年来中滨海盛先后对数千家企事业单位进行过安全评价等工作,以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化工系统为服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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