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人请求的受理标准
1 范围: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灾难所造成的家庭分离。
查询人与被寻者属直系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应优先处理。
当查询人与被寻者属非直系亲属,但属于领养、过继、私生子女或是唯一能给予帮助和依靠的人,应接受办理。
2 条件:
须具备足够的线索和资料,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父母姓名及最后联络地址是必需的。
3 考虑:
3.1
寻查以家庭团聚为目的。
3.2
除家庭团聚外,其它个案要求需视个别情况处理,但红十字会查人服务惯常不包括以下内容:
a)族谱之寻查;
b)由律师楼提出之商业要求;
c)涉及诉讼、离婚、监护权和财产继承等要求及
d)当时已有其它机关或团体展开寻查个案。
二、查人的保密制度:
查人工作人员或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的基本原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首先求助于政府机构和其它组织,不能随意将资料披露给其它人。
为了保障被寻者的权利,当其被找到后应该:
告知他是查询的对象;
告知他查询人是谁;
问他是否愿意与查询人联系,是否同意将地址转告查询人。
三、查人程序
国际查人联络是在总会与各国家红十字会总会之间进行。为此,程序要求如下:
国内寻国外
1、所有查寻人须到自己所在省红十字会提出查人要求。
2、省红十字会根据查查人提出的要求和资料,按照本指南列出的标准和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如受理,请查寻人自己填写查人表格二份。在编好档案号后,一份留省红十字会备案,一份寄总会双边合作处。如查查人不能填写,红十字会人员可以协助填写。
4、总会在收到查人表格后,每6个月回复一次相关信息。
国外寻国内
1、国外查寻人或红十字会提出在我国内查人要求,一律要其通过其所在国家红十字会总会向我总会提出。
2、总会要及时将档案编号等信息通告国外红十字会。
3、省十字会在接到总会查人表格后,要每6个月向总会 回复一次相关信息。
紧急情况下的查人服务
在战争、动乱、自然以及其它灾害突然发生的情况下,亲人中断联系,为使他们及时了解对方情况,解除他们的忧虑,红十字会特向他们提供紧急查人服务。
查人请求的受理标准
--- 被寻者在灾区,不限国籍。
--- 查询人与被寻者至少一方在中国。
--- 亲属关系。
--- 特殊情况:国外家庭通过其国家红十字会或 ICRC 查寻在我国留学、工作或旅游的亲属,在彼此联络突然中断的情况下,可为他们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程序(总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四、工作方法
注意档案管理,必要的资料要复印。填写表格时,一定要将必要条件填写清楚。可以建立登记薄,以便了解情况。注意将处理中档案与为处理挡案分开管理。
红十字信息交换
1.《红十字通信》(Red Cross Message)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冲突各方领土内,或其占领地内的所有人们,应获准向他们不论在何处的家人提供纯属私人性质的消息,以及接收其家人的消息。因此,在战争、政治动乱及自然灾害发生时,难民、战俘和被拘禁的人,因正常邮递中断,而与家人通讯发生困难时,《红十字通信》将为他们与亲人间架起一座沟通桥梁。
2.红十字会在接受红十字通信时,首先检查以下内容:
-至少有一方是因战争、动乱、灾害等原因迫使邮政部门关闭而造成通信困难。
-只限谈论家庭和个人生活,禁止有政治、经济、军事方面
评论的文字。
-寄信人与收信人的详细地址和姓名。
-只限简单文字(一般不超过表格所留空间)。
- 不传递除信件以外的任何物品。
3. 所有红十字通信均由红十字总会统一办理。
4.《红十字通信》表格使用总会印制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