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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五十三号
《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于2012年1月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度与机制
第三章 扶贫开发对象
第四章 专项扶贫
第五章 行业扶贫
第六章 社会扶贫
第七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扶贫开发概念〕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各项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贫困地区包括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村。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第四条 〔方针原则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则,实现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五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扶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扶贫开发工作,具体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第六条 〔表彰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