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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对医疗救助运行程序、救助对象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市区(不含江都区)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值得一提的是,它取消了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万元。
救助对象分四类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该通知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即:各地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群众。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原邗江区已纳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镇户籍困难对象,享受市本级医疗救助政策;未纳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镇户籍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起付线和病种限制
医疗救助比例提高至60%
该通知强调,对纳入市区“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的城镇户籍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其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万元。
其中,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苏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下同)参照社保报销规定负责实施;普通病门诊费用救助,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对市区患有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对象、其他困难群众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其他救助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对上述支出型贫困对象给予补充性医疗救助。
记者获悉,以往的救助比例为50%,今后各地将加强医疗救助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合并,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到2015年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面达到“十二五”期间确定的医疗救助工作目标。
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采集姓名、补偿和自付信息
该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平台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原则上可采取按年度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救助资金下达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定期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市区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度进行结算。
各地对救助对象实施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加强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增强信息化条件下资金运行监督管理能力,保证平台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准确把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科学制定救助对象准入条件和程序。注重医疗救助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详细准确采集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可报费用、基本医保补偿费用、个人自付费用、救助费用以及资助参合参保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民政和财政台账。
人员、就医和费用无缝对接
骗套救助资金,取消定点资格
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同步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
同时,切实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市相关部门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结算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低下或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