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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陕西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1〕50号、2011年4月9日),其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是指专项安排用于培育和发展贫困地区优势产业,提高低收入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包括连片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项目资金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在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三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建设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扶持对象为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四条 连片开发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项目,主要扶持本村内经过“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登记在册的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重点扶持未列入连片开发整村推进项目规划的村中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扶贫、财政部门依据本县(区)农民增收主要产业制定。
第六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为财政无偿资金项目,按照《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一卡(折)通”直补到户。省级产业开发试点县要按照省上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分配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依据各县(市、区)低收入人口数、产业扶贫工作情况等分配到县。市、县应依据财力状况和发展需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要根据当地资源优势、资金规模和群众意愿,充分运用“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成果,按照瞄准贫困的原则和农户申请、乡村审核、县扶贫办认定、县财政局审核、公告公示的程序,编制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逐级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扶持的贫困户名单及扶持额度要在本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并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项目使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项目资金的,要如数追回违规违纪资金,相应扣减下年度扶持资金规模,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