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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
|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指标名称 |
计分条件 |
取值范围 |
计分 |
数据来源 |
一、组织领导情况 |
|
|
24 |
| ||
1 |
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
主要考核各省注1考核年度,政府对扶贫工作的重视程度,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情况。分六项指标: |
|
|
7 |
|
|
1.1 |
省政府常务会、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省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否专门研究过扶贫开发工作 |
是 |
1 |
1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
1.2 |
是否召开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
省委、省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的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得1分,省扶贫办召开的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得0.8分 |
0.8-1 |
1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
1.3 |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否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过工作 |
是 |
1 |
1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
1.4 |
是否将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纳入省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建立了长效机制 |
是 |
1 |
1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
1.5 |
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纳入省级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
是 |
1.5 |
1.5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
1.6 |
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是 |
1.5 |
1.5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2 |
省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 |
主要考核各省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分两项指标: |
以下两项指标,根据各省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考核,按得分高者计分 |
|
5 |
|
|
2.1 |
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百分点) |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量与上年度相比,增长比例达到10%(含)者得3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5 |
5 |
各省上报 |
|
2.2 |
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 |
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达到25%者得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分为0分 |
0-5 |
5 |
各省上报 |
3 |
调动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情况 |
主要考核各省考核年度,整合资源、调动行业、社会力量以及动员省直部门参与扶贫开发情况。分四项指标: |
|
|
10 |
|
|
3.1 |
本省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困地区注2和重点县注3资金的增长率(%) |
本省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增长率达到15%者得2.4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3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15分 |
0.15-3 |
3 |
各省上报 |
负增长 |
0 | |||||
|
3.2 |
本省动员社会扶贫资金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增长率(%) |
本省动员社会扶贫资金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增长率达到15%者得2.4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3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15分 |
0.15-3 |
3 |
各省上报 |
负增长 |
0 | |||||
|
3.3 |
省直机关参与定点帮扶单位占比(%) |
占比在90%者得1.6分,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分,最低分为0分 |
0-2 |
2 |
各省上报 |
|
3.4 |
是否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 |
达到5篇(次)者得1.5分,每多增1篇(次)增0.1分,最高分为2分;每少增1篇(次)减0.2分 |
0.7-2 |
2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4 |
机构建设情况 |
是否建立了稳定的扶贫工作机构 |
扶贫机构为省党委、政府直属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者得2分;属党委、政府其它部门管理或加挂牌者得1.8分 |
1.8-2 |
2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
|
|
43 |
| ||
5 |
减缓贫困 |
主要考核各省考核年度减贫成效。分三项指标: |
|
|
21 |
|
|
5.1 |
贫困人口变化率(%) |
按贫困人口变化率在区域内排位,最高分为8分,每降一位减少0.2分 |
3.8-8 |
8 |
国家统计局 |
|
5.2 |
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
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达到本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100%者得5分,每超出0.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8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分为0分 |
0-8 |
8 |
国家统计局 |
|
5.3 |
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率(%) |
区域内自高到低排位,最高者得5分,每降一位减少0.2分 |
0.8-5 |
5 |
国家统计局 |
6 |
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 |
主要考核各省考核年度,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水、电、路、房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分七项指标: |
|
|
10.5 |
|
|
6.1 |
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增加幅度(百分点) |
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比在85%以上者得2分 |
2 |
2 |
国家统计局 |
上一年度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比在50%以下且增幅达到4个百分点者得1.4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2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
0-2 | |||||
上一年度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比在50%及以上且增幅达到3个百分点者得1.4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2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
0-2 | |||||
|
6.2 |
通电自然村的增长率(%) |
自然村通电率已达到100%者得1分 |
1 |
1 |
国家统计局 |
通电自然村增长率达到1%者得0.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加0.25分,最高分为1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减0.1分,最低分为0分 |
0-1 | |||||
|
6.3 |
通公路自然村的增长率(%) |
全部自然村通公路者得1.5分 |
1.5 |
1.5 |
国家统计局 |
上一年度通公路自然村占比低于90%且增长率达到3%者得1.2分,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通公路自然村占比达到或高于90%且增长率达到2%者得1.2分,增长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6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6.4 |
通畅行政村的增长率(%) |
行政村通畅率已达到100%者得1.5分 |
1.5 |
1.5 |
交通运输部 |
上一年度通畅行政村占比低于80%且增长率达到4%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25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通畅行政村占比达到或高于80%且增长率达到3%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3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6.5 |
通达客运班车村的增长率(%) |
100%行政村已通客运班车者得1.5分 |
1.5 |
1.5 |
交通运输部 |
上一年度通达客运班车行政村占比低于80%且增长率达到4%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25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通达客运班车行政村占比达到或高于80%且增长率达到3%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3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6.6 |
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的下降率(%) |
没有无房户或住危房户者得1.5分 |
1.5 |
1.5 |
各省上报 |
上一年度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占比达到或高于20%且减少率达到4%者得1.2分,每多减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减1个百分点减0.4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占比在20%以下且减少率达到2%者得1.2分,每多减1个百分点增0.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减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6.7 |
无厕所农户的下降幅度(百分点) |
没有无厕所农户者得1.5分 |
1.5 |
1.5 |
国家统计局 |
上一年度无厕所农户占比在20%及以上且下降幅度在4个百分点者得1.2分,每多降1个百分点增0.4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降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无厕所农户占比在20%以下且下降幅度在2个百分点者得1.2分,每多降1个百分点增0.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降1个百分点减0.6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7 |
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改善情况 |
主要考核各省考核年度,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条件的改善情况。分七项指标: |
|
|
9.5 |
|
|
7.1 |
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的增长幅度(百分点) |
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60%及以上者得1.5分 |
1.5 |
1.5 |
各省教育 统计报表 |
上一年度毛入园率在50%及以上且增幅达到3个百分点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25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毛入园率在40%及以上且增幅达到4个百分点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毛入园率在40%以下且增幅达到6个百分点者得1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5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4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7.2 |
义务教育辍学率降低幅度(百分点) |
义务教育辍学率低于或等于0.6%者得2分 |
2 |
2 |
教育部 |
义务教育辍学率在0.6%以上且降幅达到0.1个百分点者得1.6分,每多降0.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2分;每少降0.1个百分点减0.4分,最低分为0分 |
0-2 | |||||
|
7.3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增长幅度(百分点)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及以上者得1.5分 |
1.5 |
1.5 |
各省教育 统计报表 |
上一年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在70%以下且增幅达到3个百分点者得1.2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4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在70%及以上且增幅达到2个百分点者得1.2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5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7.4 |
有合格卫生室村的增长率(%) |
100%村有合格卫生室得1分 |
1 |
1 |
国家统计局 |
上一年度合格卫生室村占比在80%及以上且增长率达到3%者得0.8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1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15分,最低分为0分 |
0-1 | |||||
上一年度合格卫生室村占比在80%以下且增长率达到5%者得0.8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1分,最高分为1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分为0分 |
0-1 | |||||
|
7.5 |
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的增长率(%) |
100%村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者得1.5分 |
1.5 |
1.5 |
国家统计局 |
上一年度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占比在80%及以上且增长率达到4%者得1.2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上一年度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占比在80%以下且增长率达到6%者得1.2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5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分为0分 |
0-1.5 | |||||
|
7.6 |
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的增长率(%) |
所有村已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者得1分 |
1 |
1 |
国家统计局 |
上一年度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占比在90%及以上且增长率达到3%者得0.8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1 | |||||
上一年度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占比在90%以下且增长率达到4%者得0.8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3分,最高分为1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1 | |||||
|
7.7 |
有合格文化活动室村的增长率(%) |
有合格文化室村的增长率达到3%得0.8分,每多增1个百分点增0.2分,最高分为1分;每少增1个百分点减0.3分,最低分为0分 |
0-1 |
1 |
国家统计局 |
8 |
金融服务 |
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贷款余额的增长率(%) |
区域内自高到低排位,最高者得2分,每降一位减少0.05分 |
0.95-2 |
2 |
国家统计局 调查结果 |
三、扶贫工作实施情况 |
|
|
11.5 |
| ||
9 |
易地扶贫搬迁 |
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
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完成100%者得2.5分(没有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任务的得2.2分) |
2.5 |
2.5 |
各省上报 |
完成90%者得2.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0.03分 |
2.2-2.5 | |||||
完成80%者得1.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0.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分,最低分为0分 |
0-2.2 | |||||
10 |
整村推进 |
年度整村推进实施规划编制情况 |
按要求编制了年度整村推进实施规划者得2分;基本按要求编制了年度整村推进实施规划者得1分 |
1-2 |
2 |
各省上报 |
没有编制年度整村推进实施规划者得0分 |
0 | |||||
11 |
产业发展 |
扶贫对象参与当地产业发展的比重(%) |
区域内自高到低排位,最高者得2.5分,每降一位减少0.09分 |
0.4-2.5 |
2.5 |
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 |
12 |
以工代赈 |
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
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完成者得2.5分 |
2.5 |
2.5 |
各省上报 |
完成90%者得2.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0.03分 |
2.2-2.5 | |||||
完成80%者得1.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0.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分,最低分为0分 |
0-2.2 | |||||
13 |
技能培训 |
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的增长率(%) |
区域内自高到低排位,最高者2分,每降一位减少0.09分 |
0.11-2 |
2 |
国家统计局 |
四、扶贫工作管理情况 |
|
|
21.5 |
| ||
14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
考核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结果 |
实际得分=10分*考核分/100 |
10 |
10 |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
15 |
贫困人口瞄准 |
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得到扶贫项目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的比率。分两项指标: |
|
|
6.5 |
|
|
15.1 |
得到扶贫项目扶持的扶贫对象比重(%) |
得到扶持的扶贫对象比重达到30%者得2.5分,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0.15分,最高分为3.5分 |
2.5-3.5 |
3.5 |
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 |
得到扶持的扶贫对象比重达到20%者得2分,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0.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分为0分 |
0-2.5 | |||||
|
15.2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到户比重(%)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户比重达到30%者得2.6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0.15分,最高分为3分 |
2.6-3 |
3 |
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 |
到户比重达到20%者得2.1分,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0.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分为0分 |
0-2.6 | |||||
16 |
日常工作评价 |
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得5分,根据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减直到0分为止(每年由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和公布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和标准) |
0-5 |
5 |
国务院扶贫办 |
17 |
增分指标 |
主要考核各省在考核年度,扶贫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情况。分两项指标: |
|
|
8 |
|
|
17.1 |
以省委或政府名义出台扶贫开发专门政策或文件 |
是 |
3 |
3 |
各省上报 |
否 |
0 | |||||
|
17.2 |
扶贫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创新 |
有重大创新 |
5 |
5 |
各省上报 |
有所创新 |
3 | |||||
没有创新 |
0 | |||||
18 |
减分指标 |
主要考核各省在考核年度,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情况 |
|
|
8 |
|
|
18.1 |
重大违规违纪 |
被审计、纪检等部门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被媒介披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被核实的问题;工作中存在恶意弄虚作假的 |
减5分 |
5 |
纪检、审计报告、财政部等 |
|
18.2 |
一般违规违纪 |
被审计、纪检等部门查出的一般违规违纪问题,或内部资料或媒介披露,并被核实的问题;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
减3分 |
3 |
纪检、审计报告、财政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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