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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有两项指标:
2.1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百分点),指考核年度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幅度。计算公式:
2.2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指考核年度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同年中央安排到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计算公式:
3.调动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情况,有四项指标:
3.1本省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殊地区和重点县资金的增长率(%)。行业部门,主要指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林业、旅游、电力、烟草、能源等部门。
本省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省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各项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3.2本省动员社会扶贫资金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省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专项安排和筹集的,投入到省内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3.3省直机关参与定点帮扶单位占比(%),指考核年度本省所有省直机关单位中,参与了定点帮扶的单位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
3.4是否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主要媒体,指新华社(不含各分社)、人民日报(不含副刊)、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等,以及农民日报。
是否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在中央主要媒体上播放或刊发节目或文章,宣传介绍本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中央主要媒体下设的网络平台宣传内容以首次发布为准;从地方媒体转载的,以首次转载为准。所有网络宣传内容,均不计转载次数。同一媒体,对于同一内容进行多次宣传的,计为1篇次;不同媒体,对于同一内容进行多次宣传的,可重复计算,按惯例和要求,必须转播和转载的除外;在中央电视台1频道和新闻频道财政类节目、人民日报1-4版面宣传的,每宣传1次,计为2篇次。若有宣传,提供相关新闻或报道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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